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3)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5) 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6)其他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合格评定机构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经***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
7.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实施细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能力和产品-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获证后监督应依据生产企业.上报的生产、销售流向信息进行。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
8.5.2.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12个月,且 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 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评定中心暂不受 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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