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 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 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戴头盔时,必须系好下巴安全系带(在不妨碍呼吸的情况下尽量系紧),否则头盔就像一顶普通的帽子,会在撞击时脱落。
6.1.5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行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6.2认证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但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且至少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具体要求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在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期间,对于其证书覆盖已出厂、进口的摩托车头盔,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给定认证机构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符合117号令相关要求。7获证后监督:摩托车头盔获证企业应在首张证书签发之日后的3~6个月接受获证监督,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为2~4人日。
版权所有©2025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