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费用的负担
离婚案件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费用,经人民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费用未获人民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的决定,负担费用。
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
从实践中反应的情况来看,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提出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因未经相对方到庭质证,而使在是否采信的问题上进退两难,破与不破往往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除了上述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情形之外,还需考虑的一点就是,单纯一方下落不明的状态本身是否构成感情确已。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不区分一方失踪的原因以及对另一方的影响,只要下落不明达到宣告失踪的年限且被宣告失踪这一客观条件成就,则就可认定感情确已。
2周岁以下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
2周岁以下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更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负因素),可随父方: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即患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即遗弃或变相遗弃),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无保障)。
此外,双方协商由父方抚养,且无对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协商),可随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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