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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离婚纠纷律师服务介绍
来源:2592作者:2021/11/7 3:34:00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法》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倘若诉状中缺失该内容,经限期补正仍不能完善的,以起诉状内容有欠缺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无法送达,那么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民诉法19条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妨害当事人诉权的行使。2004年颁布的《人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文书。人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对此,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209条款也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由明确的被告。”该款的也不在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而在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分居满两年,并非可以自动离婚,有些老百姓总是认为分居两年就自

分居满两年,并非可以自动离婚,有些老百姓总是认为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这是错误的,另外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不在一起生活的,如男方在外打工,女方在家带孩子的情形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分居,不构成法定的离婚条件,法定的离婚条件需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达两年。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结婚过程看似简单容易,但也是特别的缘份,今生才有可能成为一家人,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一段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和维系。当然对于结束一段“无可救药”的婚姻也并非坏事,也是对错误的终结,在无法有效协商的情况下,还是应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争取早日实现离婚自由。


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离婚案件中,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具体分为三大类:

一是离婚问题。感情已是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与家庭作为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这两种情形的认定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对该标准的认定也较为严格,必须在当事人有十分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予以认定,故我们选了几个案例让大家了解及家庭的认定标准。

二是子女抚养。

三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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