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民国时期经济动荡,典当行也随之落寞下来
中国的典当行早兴起于南北两朝,时值乱世,,寺庙为救济生活困顿者,收一些物品作为质押,把这些物品放到寺庙的库房中,然后等着他的主人有了钱财再赎回。当时的人们称这种慈善方式为“寺库”。伴随着封建社会的逐步鼎盛,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精明生意人开办起了“当铺”,由此衍生出一个放、谋取高额利润的机构。通常人们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才会去当铺,表面“救急救穷”,实际上是黑心掌柜的机关算尽便宜占尽和当户的忍痛割爱,十有赎不回当品的遗憾。民国时期经济动荡,典当行也随之落寞下来;新中国成立后进入一个历史消亡期。改革开放后典当行正式复出,绿染春风今又是,已然新面貌。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综合费用的高限额
大部分典当行现在的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收取资金“息费”,包括综合费用和利息。只有当“绝当”出现时,当品才会被出售。绝当是指典当期限届满后,如果当户不赎当或续当,物品则作为绝当品出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综合费用的高限额,民品(即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月费率不超过4.2%、房地产2.7%、财产权利(、股权等)2.4%,利息则参考同期银行利率,月利率约0.5%。
非绝当物品销售和旧物收购、寄售
建议修改《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允许典当行开展非绝当物品销售和旧物收购、寄售。寄售功能是典当行在历史发展中客观形成的。由于典当行发放必须以物质押,要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作价,故能积累丰富的旧货业务经验,而零售、寄售、变卖时,又主要是交易旧货,因此典当行的寄售功能有客观必然性,能够加快二手物品和普通商品流通,更有效地满足客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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