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项目(企业)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哪些建设项目(企业)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由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这句话说明了建设项目环评的对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这也是制定分类管理名录的初衷。所以,如果某个具体建设项目环评类别难以判断时,可以回到这个出发点来考虑:按常理,对环境没什么影响的,能免则免;反之,该严则严。
目前现行有效的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令 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号)。
怎样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形?
怎样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形?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在还没有办好环评手续之前,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从这里可以看出,环评领域的开工建设并不包含地质探勘、场地平整、三通一平、拆除建筑等,这与住建等领域、生活经验中认为的开工建设,甚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己的土壤调查业务的开工建设,都是不一样的。
如何处理环评程序?
如何处理环评程序?
选择环评单位
如果属于登记表类,手续很简单,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进行在线备案,不需要委托环评单位进行办理。
如果是编制报告还是报告,根据在环评改革中选择更加鲜明——后果更加严重——在不限制环评单位门槛的情况下,委托符合相关国家单位编制环评报告的要求,找到行业,和服务良好的环评单位合作并没有被列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从而避免在环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签订正式的环评委托合同,明确环评费(是否包括环境监测费和审评费)、项目进度和双方责任。
配合环评单位准备环评报告
向环评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总结的书面材料、项目立项、投资情况、立项计划、项目概况、污染情况、计划使用环境保护设施等资料和资料,并组建企业技术人员与环评单位进行沟通,对项目环评单位的流程和生产环节进行详细准确的了解。企业应当配合环评单位编制环评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和环境监测资料。
如何看待环评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的总量控制?
如何看待环评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的总量控制?
在近的环评工作中,发现了许多类似的环境评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写得异常低,甚至产生的量远远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处理后的量甚至低于方法检测限值。这种环境评价和写出来完成审批的很像,导致验收的时候没有达到批复给的总量,远远超出。有的总量只够企业生产10天左右,达不到环评提供的检测限以下的浓度,甚至无组织浓度也远高于此。人士表示,应重点核实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和污染控制设施是否发生了变化,导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大幅增加。如果项目发生变化,应进行整改,确保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和措施满足环评和审批要求。经核实无变化的,应将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原环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根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准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目前企业在验收过程中遇到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相关的规定,发证环评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证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分解实施纳入本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办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严格确定允许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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