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管径、流量要求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管径、流量要求示例 注:qf1——火灾时消防水池补水管1的补水流量。 qf2——火灾时消防水池补水管2的补水流量。 qf1≥qf2时,按qf2计算补水流量。 提示: 1.当消防水池两根补水管的补水流量不一致时,补水流量应按两个流量中的较小值计。 2.消防水池补水管管径应按不利管段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
容积设置 1. 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2.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3.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火灾延续时间,指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指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工业建筑:甲乙丙类3h,丁戊类2h。
民用建筑: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宾馆等3h。其他公共建筑和住宅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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