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进口货物监管方式适用于一般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此监管方式适用于一般退运货物。退运进口货物:1. 进口报关单、退运协议、、装箱单及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2. 退运申请报告(注明原出口货物及退运进口货物的基本情况,退运原因,原出口放行日期,中检证书编号、有无办理未退税证明或者已补税证明及其编号,预计退运进境时间);3. 原出口报关单、合同、、装箱单;
海关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包括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对所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检查,以核对单物是否相符。海关查验时,报关人应派人到现场协助海关工作。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时,货物报关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果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此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货物报关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接受的书面。暂时进出口货物到期复运出境时,经海关查明是原进口货物,退还已交保证金或将己提交的书面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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