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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知识产权认证办理机构在线咨询 天津岩真企业管理咨询
来源:2592作者:2021/10/9 3:47:00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监督管理

国家认监委和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资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情况

资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情况是科技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

如果看完上文,您还是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好处没有形象化的认识,那我们可以看下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前后的对比:

a、认证前:无奖励无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管理 机构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发明创造质量不高;

b、认证后:可获得奖励资金共计10万元;加强产业布局,统筹规划公司前景,并成功融资上市,发现产品生产制度漏洞28处,退换售出产品满意度由70%上升至95%;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提升品牌授权收益,产品销售额提升,由总销售的60%上升到74%;发明增加3个,并能够成功申请多个荣誉资质,如国家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



知识产权协定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要求“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商标,理应具有显著性,有利于鉴别”,这代表着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不具有商标申请注册资质,这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款商标显著性规定相一致。

除此之外,商标法第十一条款包括对三项不可做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示的要求,这款是对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B2要求的更加实际的描述,因而合乎TRIPS协定。可是第十一条款第、(二)项要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性名称、图型、型号规格及其只是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质、关键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净重、总数以及他特性的标示,实质上全是不具有显著性的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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