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意见。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报送相关信息。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监督管理
国家认监委和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功效
1、无形资产比知识产权具备更大的现实性,了解这一点才将会对研究成果、知识商品作出开拓创新的转换实际效果,发展趋势自主创新,确保其坚强不屈的活力
2、知识产权要能具有强国富民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的功效,关键所在使知识产权向无形资产转换,进而使知识产权变成现实生产主力,变成现实的财富。
知识产权,致力于注册商标、申请、版权注册等知识产权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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