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认证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加企业知识产权的产出效益
加企业知识产权的产出效益
企业商务谈判总是受制于人,怎么办?企业想在经营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怎么办?企业的技术创新效率不高,怎么办?企业一大堆,年费年年长,真正维权时却无一可用,怎么办?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企业不仅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更要会用知识产权。
而在贯标过程中,企业会对知识产权进行顶层设计,实现全员参与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运营的管理思路,并推动企业生产具备高附加值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闲置的知识产权,还可以通过技术贸易许可转让给他人,带来丰厚的额外收益。
知识产权贯标作用有哪些
知识产权贯标作用
1、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控制
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四个重点环节。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2、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特别是对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3、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
企业应当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版权所有©2024 天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