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律、行政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病传播事故,或者有据证明传*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材料。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病和疑似传*病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病或者疑似传*病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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