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律、行政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广义的医疗废弃物处理系统包括医疗废弃物RFID跟踪处理系统、焚烧中心子系统、监管子系统三部分,涉及医院、处理中心及环保门。医院主要实现RFID跟踪处理系统这部分内容,即医疗废弃物从临床室到院内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点的过程管理。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实现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输、中转交接的实时监控,可快速追医疗废弃物的去向,防止医疗废弃物的丢失。通过RFID标签可以实现对医疗垃圾箱的实时定位和监控。同时借助条码和RFID标签的绑定还可以实现对每个医疗垃圾袋进行实时的监控和定位,实现对医疗废弃物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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