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病和疑似传*病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病或者疑似传*病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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