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还推行疫期收运措施:制定合理、完善的废物收运计划,选择佳废物收运时间,运输线路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路段等敏感区域;对不同医疗机构采取定期、分类收集措施,并根据废物不同形态选择不同盛装设备或包装方式;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专门培训;运输车辆配备必要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和联络通讯设备;对各收运车辆行车路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通报路况,避免运载车辆长时间道路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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