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病传播事故,或者有据证明传*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材料。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律和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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