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环保验收机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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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区域性的小型污水处理厂对工厂比较集中的地方,不必套用“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而应该加强各企业间的联系,统筹考虑污染的治理对策,若有必要和可能,可将各个工厂的废水集中处理,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厂,实行“谁污染,谁出钱”的治理方法。因为各个工厂由于产品的不同,废水的水质也不是一样的,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技术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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