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用工是灵活用工中兴的一种形态。是真正实现全民合作的一种形态。社会化用工不是对企业劳动用工不足的一种补充,而是当下企业快速指数级增长的一种重要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认为:这种劳动用工形式,灵活机动,好处多多。这种用工形式解决了编制限制,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有利于提益和效率。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人才派遣机构将零散无序的劳动者整理、打包、外派,变无序为有序、变无组织为有组织,减少了劳动者外出务工的盲目性,为务工者提供了一条便捷、快速、稳妥、安全的就业通道。
通用人员岗位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性工作外包给劳务公司。灵活用工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企业针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对价。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由劳务公司承担这部分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劳务派遣机构会认为:作为专门从事劳务中介的'第三者',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维护企业的权益,重要的是这个机构要'有利可图'。
简单来说,笔者认为的“灵活用工”就是,在新业态经济下需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员工的企业可以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灵活用工解决方案(又称弹性用工),一直以来灵活用工机制都是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大的需求。在欧美一些国家,灵活用工应用十分广泛,主要用来解决突增的、期的、季节性的人员需求,以及在内部资源无法满足业务需求时获得特殊性人才,替代缺席员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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