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从业人员。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账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所有人员。
资料管理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平整、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账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代理记账公司在与企业进行合作时,要遵循九大原则:
1、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非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2、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3、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4、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门汇报。
5、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本公司***代理:
1.注册公司、分公司
2.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法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地址、变更股东、公司转让等
3.公司注销
4.个体注册
5.税务登记,税务变更
6.***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许可证
7.进出口权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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