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深入比较
合同名称
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也可以是承揽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服务人员无直接关系。
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服务人员无直接管理权限,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
劳务外包常见的用工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选择劳务外包这种方式主要是可以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转移法律风险、获得***的服务优势,毕竟让***的人做***的事情是好的。虽然劳务外包对企业的帮助有很大,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呢?
风险一、发包企业与外包人员无隶属关系却按照外包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加班费、外包单位的管理费核算外包费用,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防范措施:
外包合同是发包方(企业)将某个项目外包给承包方(外包单位),因此在对服务外包项目进行核算时,需要按照项目单价或者项目整体进行核算,而不是按照外包人员数量、工资等方式核算。
风险二、外包单位不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外包单位作为外包人员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既存在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也存在外包人员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因外包人员的工作地点在发包企业,为避免牵连发包企业,发包企业需监督外包单位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外包单位提供加盖其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提供外包人员劳动合同明细单(包括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日期等)。
如劳动合同到期,发包企业还应监督外包单位及时与外包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多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由于但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我国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很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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