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遇拆除可以得到补偿吗?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该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此可见,没有经过审批私自在农田耕地上建设“大棚房”是的。破坏农田耕地,可能导致土地退化,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予以拆除。通常情况下很难拿到补偿。
拆除施工的一般要求:
1. 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
2. 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后再拆除。
3. 拆除地下物,应采取保证基坑边坡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稳定的措施。
4. 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拆除准备工作
1. 对拆除工程施工的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影响施工的管线、设施和树木等进行迁移工作。需保留的管线、设施和树木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 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影响作业的管线、设施和树木的挪移或防护措施等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城市房屋拆除安置要经历许多阶段,从社区间开始风传各种拆迁安置的谣言到蕞后完成搬迁尘埃落定往往会历时一年或者更久。在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面对纷至沓来的各种“通知书”“公告”“计划方案”往往不知所措,无从下手,无法有效掌握拆迁项目到底进行到哪一步了。社区里有关拆迁的各种动员会讨论会更是让被拆迁人晕头转向,常常不小心就迷迷糊糊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却还蒙在鼓里。但实际上,从规章到地方性法规,从行政部门的内部通知到司珐机关的已有裁判,从上到下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的合理进行和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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