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4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zhongdu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siwang,构成fanzui的,应由sifa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xingshi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fayuan起诉。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fayuan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huilu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fanzui的,由sifa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xingshi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weishengbu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检测
4.5.2 监测样本量:观众座位数量<1000个场所布置2个监测点,座位数量1000个~5000个的场所布置3个监测点,座位数量>5000个为场所布置5个监测点。
4.6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餐饮等场所空气状况监测
4.6.1 监测频次:经常生卫生监测为场所营业的客流高峰时段随机监测次。
4.6.1 监测样本量:营业面积<200m2的场所布置1个监测点,营业面积200m2~1000m2的场所布置2个监测点,营业面积>1000m2的场所布置3个监测点。
4.7其它公共场所
按照相应***特点参照4.1~4.6的要求进行监测。
4.8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各类公共场所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按WS/T395中的要求的频次与样本量进行。
4.9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3d,每次监测应采集平行样品。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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