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也定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的维修部门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改灭火剂的品种,重量和驱动气体压力。
2、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定要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对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灭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装前要对其主要受压部件,如器头、筒体等进行水压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便用。试验后应及时干燥处理,并检查内壁,不应有明显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准用焊接等方法修补使用。
3、经维修部门修补的灭火器,应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标记,并注以维修单位名称及维修日期。
4、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后需要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需要报废,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定要报废。
5、管理处定要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台帐”,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