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报告还强调机关应准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的界限:
、机关对涉民营企业行为不随意,严防经济纠纷进入领域。
第二、要慎用查封、扣柙、冻结等措施,大限度地保障民营企业日常运营不受不当干扰,在民营经济创造活力。
第三、错抓错捕的问题要及时纠错,通过强化部门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强化法新部门对涉经济案件的监督管理,及时止损。
点评:民营经济的私人属性使企业家与企业之间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实践中,不能因为企业家的责任,过分牵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上,也不能在追究了企业的责任后对企业家求全责备。只有严格区分主体的责任,坚持罪定,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企业家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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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补偿性:
根据《合同法》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规定说明了违约金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即一方当事人违约,只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弥补损失。如果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或“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房地产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点
民事纠纷与的区分标准一直以来是房地产案件审理的一个难点,二者之间的判断与裁量缺乏一个统一的尺度。比如,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卖房人常常为了获取房价上涨的更大利益而一房二卖多卖,此种情形极为常见,对于该问题也一般不按处理,而上文中的以合同罪定罪也是极其特殊的一个例子,尚存争议。同时,上文三个案例有的案情相似,但是所定的罪名并不一致,这也反映在具体定罪量刑时裁量权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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