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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宏祥花园拆迁纠纷律师价格合理「多图」
来源:2592作者:2021/11/4 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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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种类及处理


1、 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纠纷。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但出于本职工作的报告、讲话属于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报告人或讲话人不享有著作权。

2、 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需要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有权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无理拒绝。 但著作权人应当说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如果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将作品毁坏或者灭失,著作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不得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发著作权归属纠纷,或者一方可能主张另一方、剽窃。根据 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双方作品的表现形式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具有性,应当认定争议双方各自独立享有著作权。





无效合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只能是可变更或撤销的的合同。

2、“恶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至于对此行为作出正确的界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有两个显著特点:A、当事人出于恶意;B、当事人之间互相。由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这种合同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其合同的内容上的不法性,所以法律也应予以制裁,作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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