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
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
停车场是停车和旅客上下车的场所,有停车区域及车道两部分,车道与匝道等的连接路相接,将汽车导入停车区域的同时,并留有停车时掉头或倒车所必须的场地。连接路根据为之服务的公路标准和所在地区,按互通式立体交叉及设置休息设施的匝道或按平面交叉部分的设计标准设计。在可能显著危害行人安全的地点、路段及可能成为路线上交通堵塞的地点、路段应根据需要设交通监视设施,监视平时交通车流,若发现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对策。监视设施放一般常用工业电视,交通车流检知器,自动记录交通量、密度、速度。
根据各城市近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到2012年,其中,北京轨道交通线网将全部覆盖中心城,运营里程将达到440公里;上海轨道交通将形成13条线路、300多座车站、运营总长度超过500公里的轨道交通基本网络。预计到2050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长将超过4500公里。总体来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发展机制仍不够健全,但各地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热情日渐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