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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业务审核内容5
来源:山东真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者:龚安华2017/2/24 9:49:00


2.8.7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摊销审核要点

    1.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并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且审查年初余额与上年度年末余额是否相符。

    2.审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规定的摊销期限,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方式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具体按方法以下处理: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3)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再分期摊销费用;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法飘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5.无形资产的摊销

   (1)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

(2)摊销期限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7.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或者单独购入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摊销年限可以缩短,***短可为2年。

8.无形资产的***或实质性损害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8.8广告费支出审核要点

   1.审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法飘;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审查每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在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广告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不调整有无法律依据,***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审查制药、食品(包括报见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在销售(营业)收入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广告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4.审查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5.审查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6.审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是否也列作广告费支出;其支出应视为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

2.8.9业务宣传费审核要点

审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2.8.10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审核要点

   1.审查支付给集团公司(总机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的,是否能够提供税务机关批准文件,扣除额是否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比例或额度内。

   2.审查农村信用合作社税前扣除的上交给县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是否超过总收入的2.5%。

   3.审查税前扣除已提取的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是否存在不上交的情况。

2.8.11业务佣金审核要点

审查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8.12社会保险缴款审核要点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查境内资产是否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3.审查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合法性,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真实性。

4.审查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5.审查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是否计入应税所得额。

6.审查为全体雇员投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投保范围和标准,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1)基本***费,企业按照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基本***费允许税前扣除;

(2)基本失业保险费:企业按本单位工资总额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基本***保险费:企业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4)残疾人就业保障***:企业按规定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准予税前扣除;

(5)住房工几进:企业按规定比例交存的住房攻击进列入成本中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6)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7)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7.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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