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通知书》会载明当事人涉案的罪名、羁押地点等信息,可以初步判断事情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根据法律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人的家属。实践中,办案机关一般采取电话、书面邮寄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家属。如果采取邮寄的方式通知,可能出现由于邮寄送达时间缓慢,或者因邮寄地址错误而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情况。建议主动通过电话或当面咨询的方式向办案机关核实有关情况。一般都可以打听到当事人被的原因以及关押地点。但也不排除办案机关以“案情保密”“有碍侦查”的理由拒绝告知原因以及关押地点。如果长时间没有收到通知,且通过电话/当面查询的方式无法获取有关信息,建议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必须取得被害人谅解,才愿意为其办理取保。有的则要求必须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案件,才允许取保。对于性犯罪案件、同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全部归案的案件,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的案件,取保存在一定难度。办理取保必须提供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如果严重违反期间的规定,将会被取消,重新关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取保并不意味着已经“案结事了”,仍然要面临刑事审判。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并要依法行使。
①机关。侦察权(侦查、、执行逮捕、预审)
②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③法院。审判权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 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 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 调查。
什么是刑事?
刑事诉讼中的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是机关直接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普通公民)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采取刑事要具备什么条件?
刑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的对象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正在预备犯罪或实行犯罪以及犯罪实施完毕后及时被发掘的犯罪,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