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su讼争议策略之证据及举证责任的分析
合同违约以及侵权之诉两种su讼策略方式均可引致“殊途同归”的结果,无论何采用何种su讼策略,追究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人和追究工程质量缺陷事故的赔偿责任,都须有证据证明本工程质量缺陷事故的原因和具体责任人,即不会对本案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证明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建设单位主动采取su讼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的,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在涉案工程五方主体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则建设单位可能须以原告身份主动提起su讼,但建设单位在su讼中负有主要举证责任,法律依据如下:《民诉法si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su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su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是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作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惯常做法如下:一是查找涉案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其他四方主体单位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找出其存在过错的事实;二是提出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根据上述约定或法定的事项要求其他四方主体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减少己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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