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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能要求支付离婚后的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只处理婚内的财产纠纷,离婚后共有房产的租金,属于另案范畴,需另案起诉物权保护纠纷要求支付。

判z决书节选:

后,因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处理的财产范围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后上述房屋的租金,已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该部分诉求,本院不予调处。原告可另案诉z讼解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离婚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费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婚姻期间男方作为投保人,女方作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保险。离婚后男方解除合同,退保金54000元。终法z院判z决一人一半。

相关案例:

宋女与陈男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女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被告陈男作为投保人,宋女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分红型)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宋女,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陈男,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000元。后来宋女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男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男拒绝。2017年5月,陈男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女将陈男诉至人z院。

法z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宋女和陈男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宋女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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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女方帮忙还贷,离婚时能分割吗?

    律师解答:该房产仍为男方个人财产,但女方可以分部分增值部分。

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和贷z款合同,并在婚前交付首付款,且将产权人登记为其个人。由于男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房屋应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该房屋不因其与女方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女方帮助偿还贷z款的,应视为其帮助男方偿还债务。双方离婚时,不应将上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未偿还完贷z款应属男方个人债务。至于女方帮助还贷部分财产,因已包含在房屋实际价值中,且已有实质的增值,故男方应根据现有增值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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