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附录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A1通用要求
A1.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按照本规则 1.2.1 条的规定。
A1.2监检方式
(1)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2)元件组合装置,一般产品按照订货合同采用逐台监检方式;对于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可以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A1.3产品组批
(1)埋弧焊钢管,同机组、同牌号、同外径、同壁厚、同工艺、生产周期不超过7 天、数量不超过 200 根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根;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安全性能如果出现 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2)聚乙烯管,同一混配料、同一设备和工艺并且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管材,生产周期不超过 10 天、数量不超过 200 吨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吨;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 安全性能如果出现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3)元件组合装置,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 可以为一批。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A2.15 涂敷质量(B 类)
审查检验记录,并且按照以下规定检查产品实物的涂敷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1)实施逐批监检的,每批产品至少抽查 1 根(台)进行涂敷质量检查;
(2)实施逐台监检的,逐台进行涂敷质量检查。
A2.16 产品出厂检验
A2.16.1 产品标志(B 类) 按照以下规定检查产品实物标志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1)实施逐批监检的,每批产品至少抽查 1 根(台)进行标志检查; (2)实施逐台监检的,逐台进行标志检查。
A2.16.2 出厂文件(C 类) 审查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安装)说明书等出厂文件,检查其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交货状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标准、合同的技术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三) 承受内压的管道除本第(五)项要求外,系统中任何一处的液压试验压力均不低于 1.5 倍设计压力,当管道的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时,试验压力不得低于公式
(1)的计算值,当 PT 在试验温度下产生超过管道材料屈服强度的应力时,应当将试验压力 PT 降至不超过屈服强度时的压力;
PT = 1.5P*S1/S2 式中:
PT——试验压力,MPa;
——设计压力,MPa;
S1——试验温度下管子的许用应力,MPa;
S2——设计温度下管子的许用应力,MPa;
当 S1/S2 大于 6.5 时,取 6.5。
(四) 承受外压的管道,其试验压力应当为设计内、外压差的 1.5 倍,并且不得低于 0.2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