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是书写动作运动的产物。笔迹鉴定是基于对检材与样本、检材与检材的笔迹特征的比较,从而发现和确定两者笔迹特征的异同(符合或差异)及其性质(本质的或非本质的),并进而作出是否同一人书写习惯反映的推论。其中“差异点”是指检材与样本、检材与检材之间笔迹特征的不同方面。事实上,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同一人在不同时期或通过不同方式形成的笔迹。


汉字的笔迹特征主要有四种,据此笔迹特征的差异点如下:
一是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差异。所谓一般状况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综合表现形式。它虽不直接反映书写动作的具体特点,但它是书写动作产生的结果,能反映书写动作习惯的一般特点。如笔迹的熟练程度、字体、书体特征、字形特征等,若在这些笔迹特征方面出现差异,则为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差异。


笔画交叉、搭配、连接特征的不同形成的差异。
凡是由两个以上的笔画组成独体字或构成合体字的结构单位时,笔画之间必然产生交叉、搭配和连接关系。在笔画间的相互关系中必然出现相应的特征。根据汉字的笔画形态和组字要求,笔画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四种:笔画的相交关系、笔画的相连关系、笔画的相邻关系、笔画间的搭配比例关系。笔画间的这四种关系,相应出现四个方面的特征。这四个方面的特征,反映个人书写动作习惯的重要方面,是书写动作习惯中比较特殊、稳定的部分,是笔迹鉴定的重要依据。


笔迹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规章制度。鉴定人理应依规单独、客观性、公平地开展评定,并对自身做出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不可违规见面被告方以及授权委托的人。笔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理应传统在执业主题活动中悉知的、保密信息,不可泄漏私人信息。鉴定人在执业主题活动中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要求实行逃避。笔迹鉴定收费实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