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写继承起诉状-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广州番禺区咨询




广州继承爷爷的房子还需要孙子放弃继承权吗?

    小林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小林一家与爷爷奶奶几乎不再来往。2010年小林的爷爷因病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奶奶想将这套房产给小林的一个姑姑,另两个姑姑也同意,她们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但被公证员告知,因为小林父亲先于小林爷爷***,因此小林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如果小林不放弃继承权,小林的姑姑就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小林的奶奶认为小林的父亲平时就不怎么和家里来往,现在小林父亲都去世了,小林爷爷的遗产怎么还跟小林有关系呢?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的,请律师写继承起诉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小林只能继承他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如果本案中小林的父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那么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作为代位继承人也只能继承小林父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而不能按人头和小林奶奶、姑姑们平均继承小林爷爷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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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房产继承纠纷受2年或20年***时效限制吗?

    陈某夫妇均是公务员,育有两个儿子,陈A与陈B,陈A结婚后分家单过,但与父母在同一个城市,陈B一直在国外留学。2011年,陈某夫妇相继去世,生病期间,陈B都是匆匆看望便又离去,兄弟二人从未提及房产继承问题。后来,陈A把父母留下的房屋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2015年,陈B回国,与哥哥陈A商谈房产继承问题,才得知父亲房产已经过户到哥哥名下。陈A提出父母已去世多年,陈B主张继承房产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并且房产已经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陈B无权继承。那么房产继承是否存在***时效呢?且看下文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个案例中,陈B在父母***后,没有做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接受了继承。这样父母的遗产,也就是该套房产,便成为法定第z一顺序继承人陈A和陈B的共同财产。依据***z高人***z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已有发生纠纷应如z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陈某夫妇的房产虽然已经过户到哥哥陈A一人名下,但是不能就此简单的认定为哥哥陈A一人的财产,而应认定为其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明。而分家析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何时分割,不应受2年***时效的限制,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不适用《***通则》有关***时效的规定。因此弟弟陈B继承父母的遗产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到哥哥陈A名下,他仍旧有权要求继承父母的房产。

律师讲法: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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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他人的遗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怎么办?

  问:甲男与乙女均系再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A处楼房一套,该楼房登记在甲男名下。后甲男去世,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甲持甲所留自书遗嘱将乙女诉至法z院,要求按照遗嘱单独继承A处楼房。***中,继承官司免费咨询,乙女发现,甲男在遗嘱中写明:其名下的A处房产全部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甲。乙女认为,甲男的遗嘱处分了她的财产份额,问该怎么办?

  答:《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因A处楼房为甲男和乙女共同出资购买,虽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但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A处楼房的一半份额应属于乙女所有,并非甲男的遗产,甲男无权处分,故甲男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小甲只能根据甲男的遗嘱继承A处楼房的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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