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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胜诉通告:一波三折,***胜福建省福清 

【委托人】:张先生等12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清市

【案情简述】:

  张先生等12人系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内部干部、职工。为解决上述职工住房难问题,张先生等12人曾于1994年通过建房的方式,建设了职工住宅楼,并向公司缴纳了各项费用,拆迁律师事务所,只因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未协助职工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在张先生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福清市国土部门便将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的用地和职工建房的用地的使用权合二为一,登记在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名下。2013年,福清市作出《福清市关于收回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及福清市东张水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13】174号),同时收回了登记在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名下的张先生等人的房屋使用权。据此,张先生等人多次和福清市商谈上述事宜,无奈福清市一直拒之不理。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等人经过慎重考虑后,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在王优银主任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将上述批复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但一审在时认定张先生等人未能提供相关的房屋权属证明,仅仅凭借提交的建房申请及福清市交通局《关于同意你公私共建综合楼和职工住宅工程项目的批复》时尚不足以证明和诉争批复具有利害关系,故莆田市中级人民予以驳回张先生等人的起诉。后圣运律师指导当事人上诉至福建省高等人民。

【胜诉结果】:

  福建省高等人民在接到上诉状后,认定张先生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志规定,应予以受理,故***如下: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2016)闽03行初22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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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

   ***机构的作用十分“微妙”。如果***完全退出,拆迁律师,企业将面临开发成本和开发进度的风险;如果***直接操作,则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机构并不会完全退出一级开发市场,而是采取北京国土局的操作方式,进行“主导开发”。记者还发现,在国土部的表述中,强调国土部门“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而非完全退出。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我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房屋拆迁补偿律师,认真***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措施,加强监管,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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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拆迁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依据我国《民事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律师费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通则》第58条的规定,应当被确认为无效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包括其形式和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两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拆迁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而且对于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所以对于拆迁协议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时,拆迁协议没有办理公证的,拆迁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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