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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给予经济补助?


离婚后能否给予经济补助?

    2011年5月常某与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婚前缺乏了解,扶沟彩礼律师***团队,经常打闹。2013年4月,高某诉至法X院,要求与常某离婚,并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分歧】

 高某要求的经济补助能否得到法X院的支持。

 【评析】

 一种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该规定来看,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给付扶养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存在疾病、生活困难等需要扶养的情况,对方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可见,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扶沟彩礼律师法律咨询,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随着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消失,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将不复存在。扶沟彩礼律师哪个好?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无住处的,可以用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进行进行帮助,以其他个人财产进行帮助的,强烈推荐的扶沟彩礼律师,一般应以离婚时现有的个人财产进行一次性帮助。扶沟彩礼律师要永辉说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中自愿达成协议,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帮助费实行分期给付,并约定在受帮助方再婚时停止给付。

 扶沟彩礼律师要永辉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离婚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减轻社会负担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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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未办理离婚手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外一方应否支付子女抚养费?

夫妻分居未办理离婚手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外一方应否支付子女抚养费?

  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夫妻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外一方作为子女的父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而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之间未办理离婚的前提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外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扶沟彩礼律师要永辉同意第X一种意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X高人***X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X院应予支持”。

  扶沟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夫妻双方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矛盾而导致两人分居生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据此而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其已***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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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是一种赠与行为,其在房产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其不同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行为,该撤销行为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应当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如果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应当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撤销赠与,仍应当依约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扶沟彩礼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X权债X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扶沟彩礼律师,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权衡时,着重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父母与子女间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一方将其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

  因此,扶沟彩礼律师要永辉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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