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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丈夫为朋友贷z款提供担z保,妻子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小吴需要30万元的信用贷z款,仗义的小冯出于朋友义气为小吴提供了担z保。银行与小冯签订担z保协议时知道小冯已婚。后因小吴拒不还款,银行将小吴等人诉诸法z院,同时请求法z院判令小冯的妻子承担连带担z保责任。

法z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小吴所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合法有效。小洪和小吴是夫妻关系,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z务,应共同清偿。小冯作为连带担z保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银行与小冯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已婚的,应确保已获得其配偶签署的《同意函》”。因此,银行在明知小冯已婚及未提供其配偶小卢签署的同意担z保函件的情况下,与小冯签订了前述保证合同,应视为合同双方均认可小冯系个人提供案涉担z保。由于银行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冯为***提供连带担z保时已经取得其配偶小卢同意,因此小卢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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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约方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应由谁负责举证?

    律师解答: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应予合理调整而适当减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2013年,医院与林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医院租用林某房屋,年租金48万元,医院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罚滞纳金1500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月3%计算。2015年,医院在拖欠58万元租金情况下,以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为由向林某发送解约通知。在林某起诉主张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后,医院反诉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的抗辩,但未就此举证。

法z院认为:1因双方纠纷系因案涉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林某依约向医院主张租金及违约金,医院反诉主张合同已解除,本诉与反诉法律事实具有牵连性,两诉可合并审理。医院系违约方,其依《合同法》第94条***款第4项规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解除合同,与法不符。医院虽向林某邮寄解约通知,但不产生解约法律效力。

2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约定医院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金标准,后调整为按月利率3%计算,系双方合意对合同条款变更。医院主张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医院应就双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举证,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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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一方只有一人签字生效吗?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简单讲,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的***前面列明,即“甲方:某某”、“乙方:某某、某某”……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

一、合同当事人只有两方的,合同一般不成立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论有多少人,都只是合同的一方,如果该方当事人没有全部签字(在没有代理的前提下),则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的没有完成签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但是,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咨询,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如果有多人的一方中只有部分人签字则合同对该部分当事人成立,则可以认定合同在已经签字的当事人之间成立,但是合同不能约束没有签字的“合同当事人”。

二、如果是三方协议,合同一般在完成签字的当事人之间成立

比如,甲方有一人、乙方有两人、丙方有一人,如果甲乙丙分别有一人签字,合同定金***z多多少咨询,则:(1)一般而言,合同在甲方与丙方之间发生效力,因为甲方与丙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2)如果没有乙方的存在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合同不成立;(3)如果合同约定了乙方只有部分人签字的,合同对签字的人成立,则该三方协议在已经签字的人之间成立;(4)如果合同约定了合同任何一方不签字则合同不成立,则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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