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增加可选择标准税号改变标准
增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共涵盖153个4位税号产品,包括饮料、矿物燃料、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合成橡胶、钢铁等产品。这些产品可适用
“4位税号改变”标准。企业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或者税号改变标准,原产地规则更加灵活科学。例如:由铜矿(税号2603)生产铜制品(税号7419),4位税号发生改变,铜制品可获得原产资格。
明确“累积成分”的计算,有利于成员间生产融合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四条规定,“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广州进口代理公司,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为防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国对此条款理解不一,因此增加了“累积成分”的注释,明确了计算方法,即某成员生产的产品按照累积计算时,可以包括其他成员的原产材料、本国原产材料和本国直接人工费、生产间接费用、运费以及制成品利润,三者之和不小于产品离岸价(FOB)的60%。
例如如:进口韩国原产的手机芯片,孟加拉原产的塑胶件,在我国生产手机,然后出口到印度。如果芯片、塑胶件和其他我国原产材料以及人工费、生产间接费用、运费及成品利润高于或等于60%,则该手机可获得中国原产资格,设备进口代理,可在印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
马来西亚终止对中国大陆热轧钢卷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马来西亚
终止对中国大陆热轧钢卷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马来西亚贸工部根据该国1993年反补贴及反倾销关税法令及1993年反补贴及反倾销关税法规,于2018年8月14日起对中国大陆及印尼所进口的热轧钢卷产品展开行政复查得出结果,认定马国并无厂商生产前述产品,因此不会冲击马国钢铁产业,也不会对马国产业产生不良效应或对业者造成伤害,该部决定自2019年2月9日起,终止对中国大陆及印尼进口的热轧钢卷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马国***于2018年7月17日接获相关利害关系人投诉,指马国***于2015年2月14日起,为期5年至2020年2月13日止,对中国大陆与印尼热轧钢卷(Hot-Rolled Coils)等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由2.49%至25.4%不等)。
21) 过期提单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22) 交换提单 SWITCH B/L
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23)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24)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进口代理,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25)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 ON DECK 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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