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承诺制针对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本公告自2019年6月30日起实施。

1)批准证件(以下简称批件)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申请人自查并承诺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准予其批件延续申请,事后组织技术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2)需要申请批件延续的,自产品批件届满前6个月起,申请人按照2019年 第45号公告(以下称“本公告”)附件1的要求,对产品开展自查。经自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平台提交自查承诺报告(样例见附件2)及批件延续申请;经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延续。

3)管理局组织对准予延续产品的申请资料开展事后技术审查,发现资料内容存在问题需要补充或说明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资料;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提交不实资料情形的,依法撤销产品批件。

4)加强对延续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依法查处;需要撤销行政许可的,上报。

5)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取得化妆品批件延续许可的,自化妆品批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产品不得生产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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