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6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订,初步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我国危险废物鉴定采取《名录》(列表定义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危险特性鉴别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此鉴定方法,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要求危废鉴别
要明确各级***及企业委托的日常产生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要求
(一)申请受理及鉴别委托
申请方根据鉴别机构名录(附件一)自行选择鉴别机构,向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并提供所在地县级***意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受理后向申请方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编制鉴别方案
申请方应向鉴别机构如实提供被鉴别物基本情况的说明文件、工艺过程、相关的原辅材料及理化特性等技术资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申请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三)。
鉴别机构在进行综合分析后,对于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固体废物,漳州危废鉴别,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危废鉴别
(三)鉴别方案论证
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应组织召开***论证会,对鉴别机构编制的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参与论证的应包括环境管理、分析测试和行业工艺等方面的***和人员。根据论证意见,将完善后的方案作为zui终鉴别工作方案。
(四)采样检测
鉴别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以确定其危险特性。检测机构负责对被鉴别物的样品采集,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不得由申请方送样。报告应详细描述采样方法和过程、采样数量,保证与鉴别方案的一致性。
(五)编制鉴别报告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名录》及相关标准、规范,危废鉴别通则,结合检测报告,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编制指南详见附件四)。鉴别机构应及时将鉴别报告及结论性意见一并送交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
(六)出具认可意见
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在收到鉴别报告后,应向省环保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方的书面申请、鉴别方案及***审核意见、鉴别报告、检测报告一并上报。
省环保厅对所报初步认定意见及相关文件报厅鉴别结论认可小组,危废鉴别流程,经研究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技术评估认可)后,出具认可意见。申请方应及时将认可意见和鉴别报告向所在地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鉴别报告和认可意见可作为被鉴别物环境管理的依据。危废鉴别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别,是进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现将危险废物鉴别做如下说明:
一、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二、依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鉴别。
三、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三同时”验收中已明确确定的危险废物,危废鉴别资质,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统一按照批复和验收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四、对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未明确,但***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疑似危险废物的,由***委托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依照G5085.1-6 鉴别标准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即属于危险废物。
五、因企业更改生产工艺或污染治理设施,使产生的固体废物与原环评文件中所列危险特性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向***提供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或提供具有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别报告。在正式认定前,产生单位暂时按危险废物标准对该类废物进行处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