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如何鉴别危废,以实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采用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危废鉴别方案,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要求危废鉴别
要明确各级***及企业委托的日常产生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要求
(一)申请受理及鉴别委托
申请方根据鉴别机构名录(附件一)自行选择鉴别机构,向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并提供所在地县级***意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受理后向申请方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编制鉴别方案
申请方应向鉴别机构如实提供被鉴别物基本情况的说明文件、工艺过程、相关的原辅材料及理化特性等技术资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申请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三)。
鉴别机构在进行综合分析后,对于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危废鉴别流程,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危废鉴别
(三)鉴别方案论证
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应组织召开***论证会,对鉴别机构编制的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参与论证的应包括环境管理、分析测试和行业工艺等方面的***和人员。根据论证意见,将完善后的方案作为zui终鉴别工作方案。
(四)采样检测
鉴别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以确定其危险特性。检测机构负责对被鉴别物的样品采集,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不得由申请方送样。报告应详细描述采样方法和过程、采样数量,保证与鉴别方案的一致性。
(五)编制鉴别报告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名录》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检测报告,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编制指南详见附件四)。鉴别机构应及时将鉴别报告及结论性意见一并送交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
(六)出具认可意见
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在收到鉴别报告后,应向省环保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方的书面申请、鉴别方案及***审核意见、鉴别报告、检测报告一并上报。
省环保厅对所报初步认定意见及相关文件报厅鉴别结论认可小组,经研究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技术评估认可)后,出具认可意见。申请方应及时将认可意见和鉴别报告向所在地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鉴别报告和认可意见可作为被鉴别物环境管理的依据。危废鉴别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 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武汉危废鉴别,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 5085.1、G 5085.4和 G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 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 5085.1、G 5085.4 和 G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