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好咨询

高新企业规划辅导权益

1.直到当年高新申报结束前,不***咨询服务

2.企业高新认定风险评估

3.企业高新认定辅导方案

4.自主申报全程指导(不包括模版提供、资料撰写及修改)

5.高新申报材料审核并出具修改意见部分高新辅导工作安排1.高新企业规划辅导的必要性和意义

2.高新资质维护关键条件

3.六大***体系的维护

4.如何进行科研立项

5.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6.高新企业每年的年报和统计备案工作

如需了解更多高新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欢迎关注中好咨询公司网站或拨打图片上的热点电话,我司会为您提供***、周到的服务。



高新企业认定咨询的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具体近三年及申请当年须有授权的发明***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授权6件以上或计算机软件登记6件以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必须拥有***,企业可通过申请、转让、许可的方式获得***权,前期签订服务合同,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待获得***证书申请认定)。(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申报高新技术企业,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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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扩展资料: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yi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制造与自动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fa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中好咨询公司主营高新企业认定咨询、知识产权贯标咨询等,如需了解更多详情,欢迎拨打图片上的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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