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二、在孵企业数20家以上(***孵化器10家以上);
(五)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六)***孵化器应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并建有***技术服务平台,拥有***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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