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都嘉律师事务所-合同约定

合同解除应注意问题 

       合同解除在合同纠纷中是非常常见的,合同解除即宣告合同效力的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中有很多细节问题要注意,否则就会留下很多隐患,下面就由都嘉律师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合同,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4)、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合同解除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想***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要把其中的问题细化,逐一解决。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责任

受托人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如果您还有委托合同问题的相关困扰和问题需要帮助,欢迎到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前台咨询。



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了怎么办?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合同双方,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条规定了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买卖不破租赁。

  1、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依然有效,新的所有权人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在承***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新的所有权人在受让该租赁物所有权时就与承***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称为新的出***,合同 违约金,继承原出***的权利和义务,如有出***没有将所有权变动的事项通知承***,承***向原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于受让人。

  2、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第二,租赁物已交付承***;第三,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第四,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买受人。

  3、买卖不破租赁并不限于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还应包括租赁物***、赠与以及遗赠、互易甚至将租赁物作为合伙投资等情况,上述情况都会涉及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问题。

  如果关于租赁合同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合同双方-合同-都嘉律师事务所(查看)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继承纠纷,遗嘱见证,”等业务,公司拥有“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等品牌。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在北京 北京市 有较高***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张明英。

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明英 女士
手机: 15901046780
业务 QQ: 547200781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2601
电话: 010-53395671
传真: 010-84720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