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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企业法律顾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企业,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企业法务,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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