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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私了赔偿协议法z院不予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z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z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z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z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确认的情形。

人***z院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z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确认申请的,人***z院应当准许。

 人***z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z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z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认为经人***z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z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人***z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广州哪些情况下申请再审法z院会受理?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z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z翻原***、裁定的;

  (二)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z造的;

  (四)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咨询,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z院调查收集,人***z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或者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合伙纠纷辖法z院咨询,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的;

  (十一)原***、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z污受会,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广州请求法z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应如何收取***费?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z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在实例中常见的有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为数并不少。碰到这种案件,一般法z院都是按合同金额收取***费,也就是按照新《***费交纳办法》***3条之规定的***请求金额计算的。笔者认为,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案件不应按财产案件收费,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案件收费。理由如下:

   第z一、合同效力案件不一定涉及给付内容,如原告认为被告与他人签定的合同***了原告的权利,要求法z院确认被告与他人签定的合同无效。***费收取是以***标的为基础。单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是确认之诉中债z权的确认,利润分配纠纷咨询,其***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这是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后果,其请求权属于当事人之独立的***权利,即应当由当事人自主,法z院不得主动***。当事人究竟要对方返还多少,赔偿多少,或者根本不要求返还和赔偿,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z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三、如果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属于当事人之自治的权利,必须由法z院主动予以***,仍不能将合同之标的等同于***标的收取***费。因为合同之标的有尚未实现者,合同无效也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所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只能以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主张的返还财产数额和赔偿实际损失数额计算,或者以法z院判断之合同已经履行而有待恢复原状的财产数额部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合同本身的标的计算。

因此,笔者认为,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咨询,如果单独请求确立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费;如果同时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请求为争议标的计算,二者应分别计算***费。《讼收费交纳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类***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它划分了非财产和财产案件,却没有按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来划分,这样,在实践中,主要靠法官主观判断按何种方法收费,实为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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