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此类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公司股东签名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

(三)因公司扩股而引发的,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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