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律师企业因环保问题关停?关停的方式和依据你要知道
关停作为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中*为有效的措施,其出现频率是远远高于停业整顿、设备更新等方式的。但是企业被关停,往往使企业面临很大困境。通常安置房补偿,很少有一人补偿一套房的,大多是一家人每个人几十平米,*叠加起来共有一套房,这时候,购房的风险就大很多了,在日常中碰到的大部分安置房买卖的风险都与“共有人”有关。企业一旦被关停,工人的工资、厂房的租金等开销都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压力,如果长此以往,企业就会面临***的结局。要知道企业的前期投入的资金往往是十分大的,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即便放到银行,每天的利息都是十分可观的。当转换为设备、厂房时,需要企业不断运作来保证资金的流转,有些企业的周期性非常强,一旦在旺季停业,对企业的打击甚至是毁灭性的。因此,今天京坤律师搜集了大量资料,来和大家聊一聊——关停决定的形式和依据。
1.根据《行政强制法》采取强制措施,事实上关停企业。
法律条文:《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对于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单位采取查封厂房、扣押设备等措施。但是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关停等行为的前置行为,关停并不终局。权利“期限”变身隐形被拆迁人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一般都是收到一些拆迁方下发或张贴的文件材料,例如公告、安置补偿方案、限拆通知书、强拆通知书等。这么说可能不太好理解,举个例子,A企业是一生产加工塑料制品的企业,某天当地***认为其排污可能不符合标准,对其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在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后并未发现A企业排污不达标的情况,因此***取消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A工厂又恢复开工。对于企业的查封、扣押设备的措施也是同样的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在调查中过程中发现工厂的排污可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为了避免给环境造成过大的损失,而临时对工厂采取查封措施。在这个阶段还只是对企业行为进行初步判断,暂时进行控制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企业主要及时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此时企业的关停还不是终局的,是维权的好时机,无论是索要补偿还是重新开工,都是比较理想的阶段。
2.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的单位,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条文:《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工厂,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暂扣执照或是许可的处罚的。其实,国家大力倡导“农村土地有偿回收”,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收回,国家花钱把农民的地买回来。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所违反的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出台时间要早于工厂的行为,不能依照新出台的文件,处罚以前的生产行为。《行政处罚法》应当具备《***》一般的谦抑性,法律以国家公***为背书,一旦法律的大棒挥舞起来,对相对人的伤害是极大的,有的时候还极难补救,对个人、对社会都会产生极其不好的影响。
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单位,以《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
一般来说,因为环保原因撤销的行政许可一般常见分为三类:公房拆迁律师
①防止环境污染的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污染的相关行业。
②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 如:林木采伐许可证、证、***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
③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公房拆迁律师
行政机关依法依规撤销企业的许可,在撤销之前,如果被撤销许可的企业符合补偿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被撤销许可的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给被撤销许可的企业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补偿。公房拆迁律师实际生活中,拆迁安置房相较于普通的商品房,价格上有着十分明显的优势,因此,对于房价望而却步的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了拆迁安置房,因此拆迁安置房的交易情况还算客观。因为相关规定的修改,让之前合法依规营业的企业停止营业,如果还不给予合适的补偿,那么显然太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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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李先生是河南省X市M镇J村的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如果把一切再重新开始,即便是有另一块地已经在等着了,那么建设的过程也是十分漫长的,而在此期间企业无法运营,面临第二轮空耗。2012年4月15日,二十多岁的李先生遇到了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一件让人无处着手、只能愤愤不平的难事。那就是M镇组织人员对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毕竟是全家人生活的避风所、亲情寄存的坚实港湾,房屋被突然拆除的那种感觉就像是一家人的幸福由鼎盛骤然黯淡,似乎坚实的港湾在“强权”面前也变得不堪一击了。
自2012年4月房屋被拆除后,很长一段时间一家人都在惊慌失措中,等缓过劲来,李先生的母亲常女士开始了之路。当转换为设备、厂房时,需要企业不断运作来保证资金的流转,有些企业的周期性非常强,一旦在旺季停业,对企业的打击甚至是毁灭性的。直到2014年5月,M镇对常女士反映的新型社区建设手续不全、房屋被停电、被拆除等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反馈,同时告知常女士J村16.9199公顷集体土地经河南省批复作为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北京房屋拆迁律师
因长期并未解决实质问题,且其中涉及省***批准的征收行为,李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人欣慰的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拿到了一份企盼已久的书:X市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关停等行为的前置行为,关停并不终局。李先生以为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X市上诉了。李先生原本稍微放下的心又悬了起来,感觉似乎一切又要被重新来过。稍作冷静之后李先生还是决定通过律师的帮助对房屋的强拆及赔偿问题讨说法,于是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李吏民主任和杨景华律师代理案件。北京拆迁律师
【办案过程】
在李先生与京坤律师详细交谈了案件的发展过程之后,京坤律师了解到:2014年8月李先生向河南省申请信息公开,同年9月24日,河南省作出《关于李先生等2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补充答复》,并将河南省2012年4月5日作出的《关于X市201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复印件寄交给李先生。对于企业的查封、扣押设备的措施也是同样的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在调查中过程中发现工厂的排污可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为了避免给环境造成过大的损失,而临时对工厂采取查封措施。由此,李先生才获知了其房屋所在地M镇J村集体土地被征收、X市负责实施。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京坤律师仔细分析了李先生房屋被强拆一案一审的所有材料,并针对上诉状中提出的理由一一作出“反击”。北京强拆律师
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X市在提交的上诉状中称:X市***于2012年5月7日下发了《关于X市2011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并且该通告由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及镇***的工作人员在被征收村庄进行了张贴公布,同时在市***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农民朋友想要重建房屋,要满足两个条件:1。所以自2012年5月起李先生就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被征收的情况,其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
在二审开庭过程中,京坤律师针对市***此种说法认为:根据《人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③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公房拆迁律师行政机关依法依规撤销企业的许可,在撤销之前,如果被撤销许可的企业符合补偿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被撤销许可的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给被撤销许可的企业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补偿。”本案中,市***认为李先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市***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其实不难看出,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佐证的前提下,市***的此番辩驳是毫无力度的。即便是用地被批下来了,还有建设用地规划的批准,建设施工许可的批准,中间还会穿插立项、环评等手续。而且,市***上诉的主要理由也并不在此,而是:市***认为,其从未要求所属部门拆除房屋也未自行组织人员拆除房屋,且一审过程中经庭审有效的证据可以证明镇***组织人员对李先生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镇***也承认了该事实。所以市***明显不是强拆的主体,所以更不是适格的被告。
针对这一比较有争议的看法,京坤律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X市应对镇***实施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公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且镇***及市***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应认定该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结果】
二审采纳了京坤律师市***应承担镇***强拆违法的法律后果的观点,并经审查后认定X市关于起诉期限、被告主体资格以及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
自201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7年二审的作出,因房屋被拆除给李先生带来的生活阴影总算是淡化了一些,好在李先生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并***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通过悬而未决的事情,给一家人不安定的心画上了句号,给***终的补偿敲下了定局。笔者认为,《规定》的出台对公机关执信息的公开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公法治水平的提升的进一步保障。
不得不说,该案件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因此,今天京坤律师搜集了大量资料,来和大家聊一聊——关停决定的形式和依据。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经各方证据的佐证明确了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但是在京坤律师承办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屋都是被偷拆的。拆除现场的任何照片、录音和视频资料都没有,根本无法找到拆除的主体,甚至个别案件都无法确定拆除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目击证人。
但该的作出给广大房屋被强拆的被征收人带来了希望,该的指导意义在于在征收片区内,若是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且未经法定程序被强制拆除,即便是无法确定实施主体,也可以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农村许多房屋由于建造时间早、建造技术不足,导致到现在许多房屋十分破旧,随时面临倒塌的危险,因此许多农民朋友急需对房屋进行重建。即便是有确定的实施主体,比如镇***、村委会、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下属部门或派出机构,也可以要求其违法拆除的法律责任承担者来承担后果和作出赔偿。
附:生效
公房拆迁律师公房拆迁律师
京坤承办辽宁土地协议纠纷案件捷报再传
案号索引:(2018)辽02民终6812号
办案律师团队:李吏民律师、裴爱英律师
京坤当事人:徐先生
近日,京坤律师收到辽宁某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原来是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代理的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在一审驳回的情况下,经上诉后发回重审了,使案件进入新一轮的审判程序
案情简介:
这个曲折的案件源于一份1999年的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1999年2月,经某市中院执行调解,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展览中心签订了和解协议,将某块房地产开发用地抵顶执行款220万。对于这种拆迁方指评估机构的行为,被拆迁人要坚决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天后,徐先生与上述两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调解书中的内容归徐先生所有,以冲抵某展览中心未交付给徐先生的别墅楼。随后,徐先生一直占用该土地,但却未能取得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为证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徐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案件。《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除*章总则以外,几章分则分别从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几个方面对公机关执行为的公开进行了规定。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在分析案件情况后,决定从1999年的那份协议效力入手。若能证明协议有效,那么土地的转让、占有和使用都顺理成章的具有合法性。但是一审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和某市房屋局核实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土地为由,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没错,按照一审的理由,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审批不得任意转让,本案土地未经批准就协议转让应属无效。我们不反对坚持去争取合理的补偿,但是一定得是正确的方法,一定要是合理的补偿范围。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提出,涉案土地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且在1999年时已经某市中院认定。若一审认定属划拨用地,应调取相应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但一审并未调取相应证据。
结果:
***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并裁定发回一审重审。同时,二审指出,涉案土地性质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重要意义,一审重审时应进一步就涉案土地性质进行审查,进而确认协议书的效力。至此,二审的裁定为协议效力的确认又增加了一份可能。
附:辽宁省某人院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