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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担心补偿款被村干部***,你需要知道这些


拆迁补偿法律咨询随着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涌入农村,补偿款动辄数十万到百万,涉及很大的利益。在京坤律师接受的咨询当中,也不乏见被农民咨询补偿款的组成、分配以及有关村干部***补偿款的事情。作为被农民,对于农村的补偿款的以下几个问题必须要知道!虽然企业的起步艰难,投入巨大,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会支持国家征收的。

一、补偿款到底都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补偿费如何分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里,被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

三、村委会截留补偿费比例多高算?

我国各省***针对本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村委会可以留取土地补偿费的10%-30%之间,用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发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设施、村学校、村道路等等。例如《河北省关于实行区片价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农民。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农户。另外,根据《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公机关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

参照上述各省规定,如果村委会留取补偿款比例超过30%,就属于法截留补偿款的行为。

四、村委会截留过高比例补偿款怎么办?

《物权法》规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村民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将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建立村务档案。我国《村民委会组织法》也规定,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村务档案,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即便是用地被批下来了,还有建设用地规划的批准,建设施工许可的批准,中间还会穿插立项、环评等手续。

因此,如果被农民认为村委会截留补偿费的比例过高,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看关于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的村民会议是否合法进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签字,表决程序是怎样的等等。如果确实发现村民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撤销该决定,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纠正村委会截留补偿款的行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拆迁补偿法律咨询。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无法保留有利证据,也就意味着一般是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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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女士等人是简阳市某厂职工,一直居住于职工宿舍,拥有合法房屋产权。2010年起他们的房屋被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拆迁,但他们从未收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拆迁许可等法律文件。2011年于女士等人的房屋在未经合法程的序情况下被强拆,而且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从房屋被违法强拆之日起,没有任何行政机关主动向余女士等人提出依法赔偿事宜。余女士等人急于维权却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亦不知道由何种行政机关负责此事,随后他们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便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的拆迁维权***——李吏民律师和张春涛律师帮助他们获得赔偿。所以,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北京拆迁律师

辑:信息公开,探强拆的罪恶***

为明确拆迁信息,亦为证明此次旧城改造的合法性,两位律师协助余女士等人递交了一系列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于2016年4月得知,简阳市拆迁办于2010年6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许可第三人拆迁包括余女士等人的房屋在内的东起原简阳市某厂新村、桃村、职工宿舍楼、会。西至大楼、蒋朝龙。南至职工宿舍楼、会范围内159户居民的住房。后第三人依据该拆迁许可证,对余女士等人的房屋进行了实际的拆除。因为土地被征收后大多是用于建设,而建设用地每年的指标有限,想用地。细观该许可证,无论从颁发主体还是实施主体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位律师决定就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相应的程序,以撤销该许可证

随后,两位律师了解到简阳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现已更名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且拆迁后的补偿事宜亦由其负责。而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究竟是何种性质的部门或机关、其是否为行政诉讼适格的法律主体却并不明确。为核实该局是否为有权机关,以维护余女士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两位律师便指导余女士等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资阳市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组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报批申请方案、资阳市作出的准予组建审批核准书、同级人大备案信息以及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职责、编制等信息。但是等待了将近一个月,资阳市并未给予任何答复。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四川省拆迁律师

第二辑:行政复议,寻博弈的矛头指向

为明确上述信息,两位律师于2016年5月11日向四川省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资阳市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信息。在案件审理期间,资阳市辩称在收到余女士的申请后认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其答复范围,便于4月18日转告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并明确以该办答复为准。并于5月9日,将相关办理过程及资阳市编办的回复情况邮寄送达给余女士。资阳市认为其答复程序合法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这样的征收相当于一次产业的整体优化升级,所以遇到这种状况的企业,算是全新的发展契机。

但京坤律师认为这样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阳市以内部文件转告其他机关办理,而未书面回复余女士的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申请复议之日起也早已超过15个工作日。四川省拆迁案例

***终无理可讲无事可辨的资阳市在复议审理期间作出了《资阳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余女士。但这样的事后补救仍然无法掩盖其履职违法的事实。复议机关亦认同了京坤律师的观点,认为资阳市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资阳市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虽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但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期限。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资阳市作出的***信息告知书违法。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足够重视,警惕征收方的强拆、偷拆等行为。

第三辑:根据信息答复,确定适格被告

在上述程序进行的同时,两位律师向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并从中回复中获知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是简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简阳机构编制批准设立,并由简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当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局为事业单位后,京坤律师认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既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也不属于被委托行政机关,因此,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行律责任。可见,就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而言,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并不是适格的被告。”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局的组建机关,即简阳市为本案的被告。所以对于企业拆迁涉及较大补偿数额时,应当早日咨询***的拆迁律师,尽量做好的准备。

至此,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的程序,将资阳市所作***信息告知书确认违法并取得明确信息、理清被诉行政机关后,两位律师继续就《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撤销展开了下一步的维权方案。

附: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背景】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国家鼓励实施市郊建设,这本应是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好事,却因地方***的违规操作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麻烦。曹先生等四十多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某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2014年他们得知***对其依法承包和使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为此头疼不已,因为早在2013年他们的土地就已经被圈占了,从一开始他们心头的疑惑从未少过。据说是某市局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项目,那是谁人批准、从何而来?是不是像有人猜测的那样——没有被批准却占地、?但是等待的过程可能漫长到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启动,那么就有了“先上车后补票”的事情发生。河南省律师

曹先生等人不想被单位云里雾里的绕来绕去,更不想不明不白的拿些补偿永远的失去土地,随后众村民通过网络途径联络上了***的拆迁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曹先生、孙先生、刘先生等人作为村民代表来到北京,与京坤律师进行了会面交谈后即达成了委托关系,经验丰富的李吏民律师和臧云律师作为代理人迅速针对本案展开了维权之战。大多数被拆迁人一般都会着眼于拆迁进程中后期与拆迁方的谈判与博弈,却经常忽视拆迁前期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拆迁评估。河南省拆迁律师 

【律师风采】

辑: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线条逐渐明晰

1、案件调查加信息公开申请,将案件脉络一并掌握

两位律师通过调查得知,在2014年12月25日,某市作出[2014]***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包括四十多为当事人在内的依法承包和使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也了解到了《某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而曹先生等人土地被圈占的时间却在此之前。为更好的了解案情,的分析此次的漏洞,两位律师当机立断通过***信息公开,得知了某市征收土地行为的“来源”,即豫政土[2014]10XX号批复。京坤律师发现该批复的时间居然迟于某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明显的未批先征,让两位律师再次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参照上述各省规定,如果村委会留取补偿款比例超过30%,就属于法截留补偿款的行为。北京拆迁律师

2、省***自省功能下线,行政复议形同枉走

   两位律师决定先针对此次批复申请行政复议。面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河南省不顾启动的建设依旧作出批复,如此明显的错误,省***不但没有自省,在曹先生等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旧维持了涉案行政批复。无论是知错犯错还是无心之失,或许对于自身的问题,行政机关都选择得过且过。我国《村民委会组织法》也规定,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村务档案,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

   两位律师认为与行政机关的周旋不是应该继续的方案,路艰难成效慢,于是他们决定冒险求胜。

第二辑:另辟蹊径,京坤律师勇闯维权路

1、自我博弈,只为选择方案

身经百战的京坤律师们都知道,如果直接诉某市的行为,很有可能与之前一样,要么被告知此行为不可诉,要么就是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分开诉讼。其实当事人的请求十分明确,确认行为违法虽看似抽象,但确实是针对特定的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面对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两位律师与京坤团队又一次进行了严密的探讨。只是很多时候都因为补偿的问题,与征收方产生分歧,甚至是对簿公堂。

2、果断决策,尽管是冒险终被认可

京坤律师认为,市县***实施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不可分割的行为,而其中的“两公告一登记”行为都是过程行为,都可以在行为诉讼中一并审查。所以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也为更加合理、迅速、有效的解决当事人遇到的问题,两位律师决定采取一招制敌的策略,随即协助当事人以某市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提起了行政诉讼。公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京坤律师认为某市对涉案部分土地未批先占,在没有批准通过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对涉案地块圈占征收,严重侵害了曹先生等人的合法利益。请求确认某市依据豫政土[2014]10XX号批复对该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征收曹先生等人的集体土地违法。让两位律师感到“法理之中又意料之外”的是,某市中级受理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力的维权之路由此开始。c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用途、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第三辑:神助攻,诉讼见真章

   1、敌方自曝短板,我方以逸待劳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都在紧张有序的准备庭审材料,当两位律师接到某市的证据材料后,发现了由对方提供的支付被征收土地所有人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的凭证,从这份凭证可以看出此次被诉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机关自2013年10月份起即开始向被征收土地所有人支付此次征收行为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而这一份证据的接手再加上某市提供的各项公告的张贴时间,恰好与两位律师收集的证据相辅相成。农村许多房屋由于建造时间早、建造技术不足,导致到现在许多房屋十分破旧,随时面临倒塌的危险,因此许多农民朋友急需对房屋进行重建。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拍摄于2014年6月30日的某市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情况的照片,再结合对方提供的信息,能够证明某市存在方案尚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即组织实施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和准许用地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土地征收与使用的程序规定。如果把一切再重新开始,即便是有另一块地已经在等着了,那么建设的过程也是十分漫长的,而在此期间企业无法运营,面临第二轮空耗。

2、敌方无理取闹,明镜高悬

   在各项准备并不占优势的某市,打起了起诉期限的主意,认为曹先生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超过了法定程序的起诉期限。两位律师认为,根据《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方主张曹先生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某市中级人民亦采纳了京坤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某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其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以征收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曹先生等人所在村委会村务公告墙张贴《告知书》的时间。但是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关停等行为的前置行为,关停并不终局。北京拆迁律师

3、中院给力,划破固有观念

   而关于曹先生等四十多位当事人主张被诉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某市中级人民认为从某市提供的支付被征收土地所有人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的凭证可以看出,征收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从2013年起开始产生,而某市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在河南省批准之前开工建设,明显违反了土地征收与使用的程序规定。要知道企业的前期投入的资金往往是十分大的,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即便放到银行,每天的利息都是十分可观的。

   第四辑:高能,行为“打包”违法

***终,某市中级人民支持了曹先生等人所主张被诉征收行为违法的请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款第(二)项之规定,如下:确认被告某市依据《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0XX号)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今天京坤律师给您解答,*的介入阶段就是没签没拆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一、“没签”“没签”是指被征收人未在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

面对这样的结果,除了令人畅快的感官,更是为之后的赔偿程序奠定了稳步而有力的基础。曹先生等人纠纷的解决与赔偿指日可待。 河南省拆迁律师

【典型意义】

依照京坤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直接提起诉讼,结果往往是希望被扼杀在摇篮,还等不到公正的审判便被“赶出”之外。像大多认为的那样:只能对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行为分别诉讼,而对行为提起的诉讼果断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李吏民律师和臧云律师对行为可诉性的坚信和知难仍上的选择,促使了令人欣喜结果的出现。而某市中院对征收行为可诉的判断,更是为此份增添了***耀眼的亮点。除此之外,对于征收行为起诉期限起算点的认定,即为征收行为的完成之日而非公告的发布之日,某市中院更是为之后的类似诉讼作出了教科书般的范例。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有合同约定,虽然对承租方来说风险较大,但应遵照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的协议处理。

相信此份的“横空出世”,定会为之后的相关诉讼开辟另一番天地。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就是在严谨的创新中不断游走,针对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性,针对一直以来的办案模式,不断突破,寻找的维权方案,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河南省律师

   附: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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