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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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301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光明村河溪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930公顷(折合7.39亩)。同时,因为安置房建造成本有限,因此建筑商为了获取利润也许会对建筑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购买前要查询房地产商以及监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征积0.4930公顷(折合7.39亩),地类为水田0.48亩,建设用地6.91亩。

二、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补偿保护标准》及《揭阳市区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田、建设用地每亩750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亩30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45000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对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移标准:砖砌或者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2000元;土坟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800元。

(四)青苗补偿标准:龙眼、荔枝、橄榄、花木场(苗圃)每亩12000元;其他经济作物(香蕉、菠萝、竹笋等)、养殖物(养殖鱼、虾、蟹、鳖等)每亩8000元。

(五)被征单位征补偿安置费用:登岗镇光明村河溪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930公顷(折合7.39亩),地类为水田0.48亩,建设用地6.91亩。土地补偿费22.17万元,安置补助费33.25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万元,青苗补偿费0.7万元,征补偿各项费用总共56.125万元。通常安置房补偿,很少有一人补偿一套房的,大多是一家人每个人几十平米,*叠加起来共有一套房,这时候,购房的风险就大很多了,在日常中碰到的大部分安置房买卖的风险都与“共有人”有关。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单位,由被征单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农民养老保障按省***《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揭阳市人民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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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薇薇(化名)居住在安徽省某市某县某镇,其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合法手续。一家老小祖祖辈辈居住于此,日子过得平平淡淡,安安稳稳。后***要进行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薇薇很是开心,因为***进行旧城改造可以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这对于自己和家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于薇薇积极协助***的拆迁工作,但是在与有关拆迁方商谈拆迁补偿费用之时,薇薇始终都难以接受如此之低、连后续生活都难以维持的补偿款,但是在拆迁方的胁迫之下,薇薇不得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在拆迁方盖章之前,薇薇已通知了拆迁方撤销这一协议。为了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款,薇薇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委托李律师运用其***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自己争得应有的权益。一、农村的房屋重建的相关手续农村房屋重建,主要是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得知了委托人薇薇的遭遇之后,以其对拆迁案件的高度敏感性,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以此制定了一个缜密的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辑:深入调查,开启维权大门

      李律师深知客观真实的证据对一件案子的胜负有着多么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李律师立即起草了多份***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此次拆迁的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请。规定期限之内,有关部门公布了相关文件信息,李律师针对委托人薇薇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立即向拆迁方安徽省某县土地储备中心发出了律师函,指出了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之处,并提出了协商的建议。同时为了加大维权的力度,李律师立即以某县作出的来政秘(2010)93号违法为由向某市提起了行政复议,以增强维权攻势,但是某市却做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一般来说,因为环保原因撤销的行政许可一般常见分为三类:***拆迁律师①防止环境污染的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污染的相关行业。案件维权遇到了阻力。

办案第二辑:两次诉讼,加大维度

      案件遇到这样的阻力也在李律师预估的案件风险之中,但案件的进展依旧在李律师的掌握之中,于是李律师立即以来某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虽然李律师提交了大量的有力证据,但某市中级人院依旧以某县***作出的来政秘(2010)93号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委托人薇薇的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了起诉。这样的裁定让李律师气愤不已,轻言放弃的李律师再次出击,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人院提起了上诉,终于,在李律师决不放弃和坚定维权的努力之下,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某市中级人院的行政裁定书并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因为土地被征收后大多是用于建设,而建设用地每年的指标有限,想用地。案件进展到此,李律师已然看到了胜利的曙光。

办案第三辑:据理力争,终得维权胜利

      在李律师的强大维权攻势之下,拆迁方安徽省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以薇薇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为依据向某县人院提起诉讼,妄图以此来扭转被动不利的局势。但是李律师在接受委托人薇薇委托之时,已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分析,故而对拆迁方提出的这一诉讼,李律师已做好了万全准备。9月21日,案件开庭,在庭审中,李律师将自己对案件的***见解娓娓道来,一一陈述。听着李律师鞭辟入里的辩驳理由,拆迁方终于明白***后的挣扎已无用处,于是在庭审结束之后,主动同委托人薇薇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拆迁方***终也撤回了起诉。我国各省***针对本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村委会可以留取土地补偿费的10%-30%之间,用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发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设施、村学校、村道路等等。委托人薇薇在李律师***的法律指导下,***终拿到了令自己满意的拆迁补偿款。北京拆迁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薇薇在拆迁方采取欺骗胁迫的情况下,在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上签字,但是在拆迁方拿回协议进行签字盖章之前,委托人薇薇已经向拆迁方撤销了该协议,根据《合同法》***8条、24条的规定可知,拆迁方于开庭当日才出示的拆迁协议并没有成立。在办理拆迁案件中,***拆迁律师往往能一下就抓住案件要点,并以之展开攻势,发挥旁敲侧击、穿针引线的作用,将委托人的利益诉求贯穿于中,***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维权结果,实现委托人利益化。前前后后没有几年是无法办齐这些所有文件的,可能在正式运营之前已经消耗了大量的市场黄金时间。

附:安徽省人院行政裁定书




【入选理由】

京坤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着“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维权到底”的维权理念。在长期以来的拆迁法律实务中,广大当事人就是的见证人。本案就是拆迁中很好的维权指导案例,可以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拆迁中类似的解决方法。其中涉及的执行异议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可以启动的较为紧急的行政程序;如果对一些问题上拿不准注意,建议咨询***律师,避免购房中的一些风险。申请协调也是使纠纷得以解决的很好方式,除此之外,补偿安置问题是当事人利益的关键,同时也是围绕着拆迁的重中之重!

【案例背景】

唐女士家住重庆市某区某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06年,重庆市以渝府地【2006】88号文件批准对重庆市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唐女士房屋就在上述范围内。2012年9月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又作出关于征收重庆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但由于给予安置补偿的标准极低,双方未就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达成协议。没想到的是,2013年8月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唐女士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并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强制执行。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向某区申请强制执行。唐女士在收到的法律文书后,就像天塌下来一样,没想到自己的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在没有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毁于一旦!但她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其合法的权益,一定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法律的保护!于是,唐女士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通过其朋友在网上找到了的拆迁维权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法律***李吏民律师在分析了唐女士的案情后,接受了她的委托,依法维权!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制定了详细周密的维权方案。其实,作为老百姓虽然*次遇到拆迁不懂其中的门道,但是应该守住的一个原则是,合理的补偿。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京坤出手,对执行裁定提起异议和法律监督,“强拆”迫停!

某区的非诉强制执行裁定,箭在弦上,随时就会强制执行,情况非常紧急,需要立即提起异议使其暂停。李吏民律师通过仔细分析,了解到涉案房屋一部分是属于唐女士儿子依法继承的房屋,该部分房屋应属于其儿子的房产。*,还是要提醒大家:如果有人长期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该土地的村民一定要保持清醒,该拒绝的时候要理智拒绝。于是李律师决定以其儿子的名义对强制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对该案执行监督,通过向提出执行异议和向院等部门要求对执行进行监督,强制执行暂时停了下来,为其依法维权争取了时间。

办案第二辑:一波三折,管委会未履行法定协调职责,被确认违法。

在暂停执行后,李律师发现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地区被个人对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区县协调。因此,2014年4月2日,李吏民律师指导唐女士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提交了《补偿标准行政协调申请书》,请求管委会对唐女士的房屋按照城镇房屋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书进行了签收。虽然此后区管委会约谈了唐女士,但并未对其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而且两个多月过去了,唐女士没有收到管委会的协调处理意见书。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针对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李吏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协调决定违法,并判令区管委会限期作出行政协调决定。北京管委会的狡辩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被告区管委会在诉讼过程中迫于压力,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了迟到的《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唐女士手中。

经过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认为区管委会具有对唐女士申请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唐女士提起申请之后,区管委会超过60日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违反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唐女士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当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所以唐女士起诉理由成立。由于在诉讼的过程中,区管委会已补作了《行政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原告,因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18号行政书,确定被告重庆市某区管理会未在60日内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要知道企业的前期投入的资金往往是十分大的,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即便放到银行,每天的利息都是十分可观的。

通过李吏民律师的鼎力相助,唐女士迎来了维权之路上一个重要的胜诉结果,对其继续开展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第三辑:申请重庆市对补偿进行裁决,怎知变相不履职!

唐女士收到管委会的行政协调意见书后,李吏民律师于2014年7月21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批准的机关重庆市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确认重庆市渝府地【2006】88号批文通知自动失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性产业开发区分局)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但重庆市收到唐女士的裁决申请书后,于2014年8月7日作出渝府地裁【2014】37号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并不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裁决,而是以“行政协调意见书中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要求在收到本裁决书后,某区对属于补偿标准争议的问题重新组织协调,若有关争议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需作出《补偿安置协调意见书》。

办案第四辑:京坤起诉,重庆市要求区***重新进行协调的行政裁决被依法撤销!

重庆市作出裁决书要求某区重新进行协调,等于没有实体裁决,完全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行政裁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就补偿作出实体裁决。北京拆迁律师

庭审中,被告重庆市辩称,其履行了法定程序;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不具备行政裁决的条件。

李律师当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作为批准征用土地的,具有对唐女士提出的安置补偿标准裁决申请进行裁决的职权。重庆市作出的补偿争议裁决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程序严重违法;委托人已经就补偿问题向管委会申请协调,管委会没有协调成功,重庆市应当对补偿标准进行实体裁决;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委托人并非是针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本身进行的诉讼,重庆市作出行政裁决由管委会重新协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是否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唐女士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既是被告重庆市***行政裁决的***内容,也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因此,提高公机关的执水平,针对公机关的执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问责机制就非常必要了。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

【胜诉】

***终,重庆市第五中级采纳了李吏民律师的观点,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书,重庆市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5】4号《重庆市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违法。

在案件审理中,迫于压力重庆高新区服务中心与唐女士于2015年7月7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农转非人员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等,接收安置房屋并结算领取了全部补偿款项,于同月20日将房屋腾空交付完毕!就此本案可谓苦尽甘来,结案!

【感谢回馈】

当事人唐女士在案结事了后的一次回访中说道:“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李吏民律师亲力亲为,真正做到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这一段时间内已于我们很大的帮助与鼓励,事情的圆满解决也是京坤律师团队的一致努力,是业务过硬的有力体现!”

【以案说法】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标准应当进行听证。在现实的过程中,补偿安置方案往往没有经过听证,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争议很大。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第37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作出批复的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因此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补偿标准作出裁决,也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第三条之规定,必须协调,协调不成的,再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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