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石景山区,北京京坤拆迁律师

北京***拆迁律师网拆迁补偿信息不答复,经过两审被撤销


拆迁补偿

律师“京坤律师您好,我是四川某地农村的外嫁女,我以前生活的村子在,但村委会决定不给外嫁女补偿,请问这样对么?我该怎么办?”,这是京坤律师收到的一个求助信。下面就由京坤律师简单分析一下,外嫁女能分到农村嫁出地补偿款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其实,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笔者认为,《规定》的出台对公机关执信息的公开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公法治水平的提升的进一步保障。该规定也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那外嫁女是否能分到嫁出地补偿款,我们可根据其口是否迁出分别分析:

一、外嫁女的户仍留在嫁出地。

如果外嫁女的户仍留在嫁出地的话,其依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是否享有补偿费分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界定条件。既然外嫁女的户未迁出,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理应获得合理份额的补偿款。

二、外嫁女户已迁出。

这种情况下外嫁女能否获得农村补偿款呢?此时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外嫁女户迁入城市,转为居民户。

如果外嫁女户转为居民户,其不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在嫁出地的承包地也应当收回,这种情况外嫁女是不能参与嫁出地地补偿款的分配的。

2)外嫁女户迁入另外的农村,且在夫家分得了承包地。

这种情况下外嫁女属于夫家所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享有嫁出地成员的待遇,也不能获得补偿款。

3)外嫁女户迁入另外的农村,但未分得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然在嫁出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嫁出地村委会不得收回。因此,她们仍然能取得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假如外嫁女属于户未迁出、或者户迁出但未分得承包地(不包括户迁到城市)的情况,就应该能得到嫁出地的地补偿款。假如外嫁女发现自己应得的征补偿款被别人***了,建议联系***拆迁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便争取合法利益拆迁补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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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居住在浙江省某县某村的村民,拥有本村数亩自留地。某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正式进行生产,黄某认为其了自家的山林经营权。三、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房屋评估目的是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的真实价值,以达到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目的,保证被拆迁人不会因房屋征收而使生活水平下降。2016年7月25日,黄某向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起查处申请,要求对该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村建筑用料矿违法生产进行查处,但是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做答复,也未查处。黄某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律师团队的信任,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史西宁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史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提交证据。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黄某提出诉讼主张,要求确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责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限期对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查处。

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辩称,一、黄某不具有本案的诉权。理由是:某矿业有限公司拥有许可证,可以证明其有开采涉案矿山的主体资格,且该许可范围未包含黄某主张的自留山,故黄某不符合诉讼主体;二、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一)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建筑用料矿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建设情况合法。法律条文:《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某矿业有限公司已经经过许可、批准同意、审查等流程,现涉案项目仍在基建期内;(二)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黄某的查处申请后已现场核查,经核查,黄某举报的生产行为不存在。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予以合法。北京土地律师

史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黄某诉请查处主体适当。因该矿山露天开采的工艺流程包括环节,矿山安全生产的空间不***于其厂房车间,还应延伸至矿区的警戒范围。黄某经营的兔子养殖场距离矿区仅200多米,有可能在涉案矿区的安全生产范围内,该矿区是否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及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否查处可能会黄某的法定权益,因此黄某有权利提起诉讼;2、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查处违法。法律条文:《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责令停产停业。(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查处黄某申请中所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2)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黄某的申请后虽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同时也询问了在场的工作人员,但其核实内容均未涉及涉案矿山是否已经开采、相关安全生产设备是否已经投入使用等事实,也没有就核查内容答复申请人。因而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据以认定该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缺乏证据证实。北京土地维权律师

【】

通过史律师的努力和黄某的配合,审判责令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限期对于黄某举报的村建筑用石料矿生产行为调查核实并作出与否的决定。黄某得到这样的实属不易,案件发展后续阶段还会有别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双方继续协调、努力!

附:浙江省某县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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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在美丽的浙江省丽水市,留的四位当事人,是当地搞养殖的一家人。2015年6月份,四位当事人分别被丽水市莲都区分局以妨碍公务为由处以了十日的行政。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租赁房屋因***征收而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而所指向的妨碍公务,是发生在2014年9月份的一起因当地***部门到该养殖场断电强拆而导致的冲突事件。北京拆迁涉律师

四位当事人在实施完毕后,委托臧云律师对丽水市局莲都区分局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四个案件共同的证据多达近150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土地补偿费。乍一看,好像是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但经当事人和臧云律师认真研究后,发现的证据中竟然存在着极为重大的矛盾,而根据这些矛盾之处,会得出一个可怕的疑点:被告机关是否存在提供虚据或者变造证据的嫌疑? 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

疑点一:2014年发生的案件,而机关的受案编号竟然是2015年的案号。

在诉讼中,被告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受害人报案时间为2014年 9月20日下午14时50分。但该《受案登记表》的编号,却是丽莲公受案字【2015】第XXXX号。且不说每一个“钉”在征收片区的房屋的原因,但是“钉”住了就是*的解决方式么。这就出现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2014年受理的案件,怎么可能会形成2015年的案号?

疑点二:对证人的调查询问时间,早于受害人的报案时间。

被告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受害人报案时间为2014年 9月20日下午14时50分。也就是说,只能在这个时间点之后,机关才有可能受理了案件进而展开调查。但被告提供的对于多个证人的询问笔录显示,询问证人的时间发生在9月20日下午14时50分之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在还没有人报案,机关还没有案件的情况下,竟然展开了对证人的调查程序。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没有案件,何来调查?没有案件线索,调查方向从何谈起? 北京拆迁律师

疑点三:关键证据视频光盘未和原件核对一致,原件至今下落不明。

在本案中,被告机关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所谓的事发现场录像。被告提交了该录像的光盘。在法庭上,我方要求被告出具存储在拍摄器材内的视频原件,被告未能出具。如果遇到自己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咨询***律师,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遭受侵害。我方质疑:原件在哪里?光盘作为件,为何不和原件核对一致性?案件历经数月四次开庭,被告始终未能给予正面回应,至今也未提供该视频的原件。

疑点四:被告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的《接受证据清单》中,所接受的证据竟然为2015年形成的证据。

被告为了证明原告养殖场的违法性,提供了一份《接受证据清单》。该《接受证据清单》显示,在2014年12月20日,受害人向被告提交了数份关于涉案养殖场违法的证据。这里,被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而在其中一份证据《养殖场情况说明》中记载:“2015年3月27日,省“三改一拆”…”。这又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2015年发生的事情,怎么受害人在2014年就预知了?难道受害人还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北京拆迁涉律师

鉴于上述证据的重重疑点,原告方向申请,请求鉴定上述涉案证据的形成时间。但更令人费解的是,以上述案件不是主要证据为由,一一不予准许。另外,根据《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公机关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这令原告方难以接受:是否属于案件主要证据姑且不予争论,难道说对于行政机关变造提供虚据的行为,不应该主动查明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吗?怎么原告提出来鉴定以便帮助查清该情形,反倒是找理由回避呢?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

***法治时评人陈东升在《的无奈也是法治的无奈》一文中谈到:“相关报告披露,去年***各级一审审结的19.9万件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68%。”。共有人如果反对出售房屋,通常会提前咨询律师,主张其中的第四项和第六项,*终导致房屋买卖的无效。的胜诉比率如此之低,恐怕不单单是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做得好,也不单单是因为老百姓不会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无论律师如何讲事实、讲证据、讲程序,律师的正确意见就是影响不了裁判,***的结果往往让人啼笑皆非、瞠目结舌、匪夷所思。”陈东升在同一篇文章里,找到了法律之外的其他原因。

***,作为一个法律人,在依法完成相应的法律工作外。只能祈祷:“这一起状告机关的案件,不会出现陈东升所描述的“匪夷所思、啼笑皆非”的结果。不会出现法治的无奈,律师的无奈,当事人的无奈。” 北京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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